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传统,加强冠巾活动管理,规范冠巾仪式,根据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以及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申请冠巾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纪守法;
(二)皈依“道、经、师”三宝,能严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规戒;
(三)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品德良好,有一定文化知识;
(四)本人须常住宫观,并获度师(即师父)和所在宫观同意;度师已羽化的,需所在宫观同意;
(五)出家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,能习诵道教《早晚功课经》。
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,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全真派宫观申请冠巾。申请冠巾由本人书面提出,度师出具同意冠巾信函,所在宫观推荐。度师已经羽化的,需所在宫观出具推荐函。
第四条 原则上不跨省申请冠巾,因本地条件所限,确需跨省申请冠巾者,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,冠巾宫观进行核验;本人常住宫观所在地未成立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的,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。
第五条 全真派冠巾活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,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。
第六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;
(二)有合格的冠巾师、拢发师和引进师等三师人选;
(三)能如法如仪举办冠巾仪式。
第七条 “三师”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: